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会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禹会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1月20日
禹会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村(居)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推进禹会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根据安徽省《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指南》(DB34/T 3729-2020)和蚌埠市司法局《关于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司通〔2023〕43号)及有关要求,结合禹会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服务内容
(一)法律咨询解答
为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解答,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二)法律知识宣传
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三)矛盾纠纷化解
参与调处服务的村(居)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
(四)村(居)治理顾问
1.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其他群众自治管理规定。
2.为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3.为村(居)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田水利建设、城市建设拆迁、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招商引资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4.协助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五)法律服务指引
1.对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到相应法律服务机构寻求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
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居)民,引导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为安置帮教对象、社区矫正对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第三条 村(居)法律顾问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
(一)村(居)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下列重大事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执业单位、区司法局和所属司法所报告:
1.涉及群体诉讼或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2.涉及重大经营决策、涉及面广和影响较大的涉法问题;
3.涉及因村(居)违法或不当行为,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事项;
4.涉及重大突发事件;
5.涉及影响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报告应当阐明基本案情,对案情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出具后应当留档备查。
(二)村(居)法律顾问应按照区司法局的要求填写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载明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和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同时,做好信息、民意的收集上报,提出相关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区司法局报送工作信息、典型案例。
第四条 司法所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
(一)司法所安排专人负责村(居)法律顾问的协调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村(居)为法律顾问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二)司法所要及时收集辖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关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向区司法局反馈;
(三)协助村(居)做好法律顾问身份、服务内容、值班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
第五条 村(居)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
(一)村(居)应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主动邀请其参加村(居)组织的重大活动,配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支持其履行顾问职责,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法律顾问到村(居)服务的,由村(居)负责提前通知村(居)民;
(二)村(居)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村(居)民等公示法律顾问身份、工作职责、值班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村(居)应当及时、真实、详尽地向法律顾问反映与本村(居)法律事务有关的客观情况,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四)村(居)对法律顾问起草或审查的法律文书、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充分重视,并告知法律顾问建议采纳情况。
第六条 村(居)法律顾问补助经费标准为每村(居)每年3000元。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由区司法局根据各法律顾问考核结果发放。
第七条 村(居)法律顾问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制,由区司法局牵头,各司法所具体实施。
第八条 考核内容(总分100分):
(一)实地服务(20分)
评分标准:每月到村(居)服务时间少于4个小时的,每少1个小时扣5分。
(二)法律咨询解答(10分)
评分标准:因服务质量等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件次扣5分;未对群众、村(居)问题作答复的,每件次扣2分。
(三)法律知识宣传(10分)
评分标准:未积极参加村(居)法律知识宣传活动的,不得分。
(四)矛盾纠纷化解(10分)
评分标准: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参与矛盾纠纷现场,或有正当理由但未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每件次扣5分。
(五)村(居)治理顾问(10分)
评分标准:未按村(居)要求提供治理意见的,每件次扣5分。
(六)法律服务指引(10分)
评分标准:应当提供而未提供法律服务指引的,每件次扣2分。
(七)村(居)干部满意度评价(10分)
评分标准:评价满意的,得10分;比较满意的,得7分;基本满意的,得5分;不满意的,不得分。
(八)工作日志归档(20分)
评分标准:工作日志归档内容不规范、要素不齐全的,每件次扣1分。
第九条 考核程序:
1.法律顾问提供材料。法律顾问整理服务内容,填写考核登记表,报送相应村(居)。
2.村(居)确认工作。村(居)对法律顾问开展服务内容进行签章确认,并填写评分考核表。
3.司法所核实。司法所根据法律顾问履职服务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拟定考核等级,及时将结果上报区司法局。
4.区司法局相关负责科室根据报送材料,拟定补贴额度,报送局会议审议。
第十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积极履职”“基本履职”“未能履职”三个等次,并支付相应补贴:
评分总分为70分及以上,评定为“积极履职”,发放当季度全额补助;总分小于70分、大于60分(含60分),评定为“基本履职”,发放80%补助;总分小于60分,评定为“未能履职”,不予发放补助。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综合考核直接评定为“未能履职”等次,并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二)因违法行为造成村(居)基层组织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在参加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未及时上报顾问村(居)发生的重要事项,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不合格情形。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对每个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村(居)情况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结合考核量化评分标准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向村(居)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反馈,并存档。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积极履职”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续荐为下一年度村(居)法律顾问。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未能履职”的,下一年度不再推荐该律师与村(居)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禹会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