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7.2

发布时间:2026-07-02 16:58 来源: 禹会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 备注
1 禹市监处罚〔2026〕137号 蚌埠市禹会区小玲食品店 于晓玲 于晓玲 超范围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26.7.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7.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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