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会区教育系统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1 16:49 来源: 禹会区教育体育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禹会区教育系统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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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教育系统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区教育资产的管理,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区教育系统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方案

一、处置范围和原则

(一)处置范围。全区因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调整、生源自然减少等原因而被撤并停办的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以及不作为教学使用的门面房屋。

(二)处置原则。1.分类指导,合理利用。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价值、产权归属等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寻求合理的利用方式。区教育体育局对全区闲置校园校舍进行全面摸排登记和充分调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使用及处置规划,科学合理利用。 2.依法处置,明确责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履行决策、处置程序、明确处置责任、管理责任。3.动态管理,形成长效。实时监控全区学校校园校舍使用状况,动态掌握闲置校园校舍变动情况,健全完善闲置校园校舍排查、登记、处置、监管长效机制。

二、处置程序

(一)定期排查登记。区教育体育局根据全区中小学教育发展布局规划,对全区闲置校舍校产基本情况定期进行摸底、汇总、登记造册,确定闲置学校中确需保留办学的校点以及可以处置利用的校产、资源等,做好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统计工作。

(二)明晰产权归属。通过排查核实,进一步明晰闲置校园校舍土地、房屋的产权归属。闲置校园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闲置校舍建筑物和设施包括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逐步明确相关产权,完善相关手续,补办相关权证。

(三)明确审批流程。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及国有平台公司因发展经济及社会事业需要,可申请合理利用相关校舍校产。具体由有需求的相关单位向政府提出需求申请,由区教育体育局核实相关闲置校产情况,经由区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区教育体育局牵头组织办理移交或者出借手续及相关协议的签订等工作,相关单位根据规划要求、土地用途管制、区位条件等实际情况对接收的闲置资产进行合理利用。

三、处置方式

(一)教育系统内部调整使用。根据学校地理位置、校舍资产功能等特点,教育系统内部调整使用,因地制宜,充分提高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率,将闲置校园校舍优先用于托幼、教育实践基地、儿童活动基地等。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再作为学校资产登记。

(二)调整用于公益事业。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应根据其使用特点,按规定流程调整用于留守儿童活动室、养老院、卫生院(室)、文化站(室)、社区服务设施等公益性事业。

(三)置换、出借、出租、移交、变卖。对已明确产权归属,且不适合用于教育等公益事业的闲置校园校舍,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置换。确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需进行置换的校园校舍资产,经区政府批准后,进行土地调规报批,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2.出借。为支持乡镇街道公益事业和经济发展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出借方式,将国有土地上闲置的校舍、土地,停办且长期闲置的小区配套园及不作为教学使用的门面房屋等交给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国有平台公司使用,原则上出借期不得高于三年,到期视情况确定是否续借。  

3.出租。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出租价格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出租价格建议书根据市场参考价或其他公开、公正方式确定。租金不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租期原则上不得高于三年,到期视情况确定是否续租。

4.移交。集体用地上的农村闲置校园校舍,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移交给所在地乡镇,由乡镇结合实际情况发展农村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等使用。

5.变卖。对布局调整中明确不再使用且确需变卖的闲置校园校舍,经区政府批准,进行土地调规报批,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通过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后,按照公开、公正、竞价的原则,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进行变卖,所得收益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产权归属进行分配。

6.其他处置方式。对于不能采用上述方式处置的闲置校园校舍,按照相关程序报政府批准后进行相应处置。

已出借、移交的闲置教育资产,所有权仍属于区教育体育局,接收单位可根据实际用途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但不得擅自破坏或更改房屋结构,出借、移交期间产生的所有维修维护费用均由接收单位自行承担。一旦有恢复办学的需要,接收单位应无条件归还教育系统使用。

四、处置收益

原则上产生租赁经济效益的闲置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同时兼顾乡镇街道及集体经济利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发展教育事业部分的租赁收益,可由区教育体育局、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及国有平台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五、处置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区教育体育局要做好闲置校园校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建册立档;区财政局做好闲置校产处置行为及处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监督;区教育体育局应规范处置操作,区财政局做好业务指导,禁止任意、违规、变相处置资产和随意开支处置资金行为,同时对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各接收闲置校产的相关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以及按规定合理使用的工作。

(二)严明纪律。在闲置校产处置利用过程中,要严守纪律,加强廉政教育,严禁弄虚作假,擅自处置,要按照相关原则和程序进行,严防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确保教育资源得到最佳利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对未经规定审批出卖、出借、转租以及其他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损失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及区政府对于闲置校产处置利用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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