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涂山风景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工作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活动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蚌政秘〔2023〕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我区招标投标领域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秩序。
二、招标范围及方式
本区纳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或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用本文件。
(一)公开招标
各单位应将公开招标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方式。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及以上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及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
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及以上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需符合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不超过3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大于15%;在推广示范阶段,列入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且装配率超过50%等情形,依据《关于规范招标采购项目邀请招标推荐供应商的通知》(便函(公资)〔2020〕71号)要求,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交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规范主体行为
(一)招标计划发布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的通知》(蚌公资〔2022〕35号)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进场交易项目,项目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公布招标计划,否则不得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对专项债项目、年中下达资金的采购项目和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二)招标方式选择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应进必进”,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价、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三)代理机构选择
各招标单位可依法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项目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相关事宜时,应当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专业人员、代理范围、权限、期限、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四)项目单位代表选派
招标单位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项目单位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项目单位代表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
(五)评定分离方式应用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按照《蚌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引》(蚌公管联办〔2023〕1 号)规定开展定标工作,定标前,项目单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定标规则不得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六)合同订立及履行
项目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主要内容在电子服务系统予以公开,合同公开1日办结。
四、加强流程监管
(一)标前监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需向区发改委提交申请,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区发改委应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招标文件监管
项目单位应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区财政局对已公开的招标文件中关于设置隐形门槛和壁垒、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倾向性限制性条款进行审核。
(三)招标信息发布监管
区财政局重点监管招标公告、中标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未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
(四)标后监管
项目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区财政局重点监管项目单位未在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发布合同公开公告。
五、强化督促检查
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重点监管范围内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每季度随机抽取不少于25%的项目(标段)进行招标全流程抽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对在巡视巡察及受理投诉中发现的招投标领域问题,应按照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对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应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于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根据违法违规情况依法责令改正,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核定是否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或重新定标;
(三)对已完成招标的项目,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由政府监管部门予以调查,确实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或予以解约,对营商环境造成影响的,将调查结果移交执纪执法部门,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本文件适用的限额、目录,适时根据上级政府标准相应调整。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