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会区第十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4 16:32 来源: 禹会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禹会区第十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配租方案的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实施,认真做好公租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20251114


禹会区第十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

 

为确保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13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位置及套数

本次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共80套,具体位置如下:滨河西片区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秀水新村)27套、滨河西片区配建公租房项目(金伟熙城观邸)43套、吴湾路旧城改造配建廉租住房项目10套。

二、保障范围

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三、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首选户主),申请家庭除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外,还应再相应具备以下各类规定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

2)家庭成员拥有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半年以上(含半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3)若居住违章建筑的,需街道提供认定的相关证明,并承诺配房时自行拆除该违章建筑;

4)方案发布之日前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具有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证明;

5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和现政策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以及无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记录;

6)因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亲戚、朋友处以及子女因离婚,挂户在父母户口上,或父母因离婚,挂户在子女户口上达一年以上且在外租房满一年的视为单独一户。一个户口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如果一个户口上有挂户的,本身家庭也满足申请条件,也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

7)两年内无保障房退房记录。

四、受理程序

(一)申报家庭推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首推户主),向居委会(村委会)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

申请家庭需向居委会(村委会)递交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蚌埠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5.军烈属、残疾人、失独等相关证明;

6.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二)申请住房保障时,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需书面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向居委会(村委会)填报《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授权书》和《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居委会(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初审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结果公示7日后连同申报材料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收到申请后,在7日内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再审,将再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公示,公示时间应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汇总申请人及其家庭相关信息,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民政核对工作站录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同时在公示期满后向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报送《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

区住房保障部门5日内调查核实并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在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禹会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纳入轮候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配租原则

此次实物配租将按以下顺序抓阄配房,在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中按照最困难优先原则,直至配完为止。

(一)以下申请家庭进入第一批次抓阄配房序列:符合保障条件的双腿截肢、高位瘫痪、双目失明等二级以上重度残疾、70周岁以上老年人、军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失独申请家庭直接进入第一批次10层以下房源抓阄配房序列,抓阄配房顺序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如房源不够的顺延至第二批次抓阄配房序列优先选房。

(二)以下申请家庭进入第二批次抓阄配房序列:1、第一批次剩余未抓阄配房申请人(当第一批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大于房源时存在此类情形);2、剩余未参与抓阄配房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的申请人。进入第二批次抓阄人员优先保障第一批次剩余未抓阄配房申请人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剩余房源的抓阄配房。余下未配租房源则由本次剩余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的申请人先后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如房源数大于人员数,则全部进入抓阄配房程序;房源不足的作为轮候户轮候到下批房源中优先配租,并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转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保障范围。

六、入住手续办理

申请家庭于配租结果产生后持户口本、身份证及区住房保障办统一开具的《保障性住房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公租房入住后管理单位禹会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抓阄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2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配租家庭租金标准按照蚌埠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配租地点

禹会区人民政府。

八、配租时间

(一)宣传阶段    

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同时,采取在社区居(村)委会张贴公告,印发宣传单和横幅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从2025117日开始,至1113日结束。  

(二)受理申请登记、审核时间

20251114日—1127日,居委会(村委会)完成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家庭编号、登记造册、公示、民主评议及每户的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在20251128日—1215日内完成二审及公示,审核材料同步报区住房保障办;20251216日—1220日,区住房保障办完成复审;20251221日—1230日报市住房保障办并挂网公示;1231日完成配租及公示。

九、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公租房配租工作顺利实施,区政府专门成立了禹会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区住建交通局、区残联、区公安分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交通局,负责公租房配租的日常工作。

十、各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纪委监委

负责对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实物配租工作中违规违纪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二)区委宣传部

负责联系相关新闻媒体对本次实物配租工作适时进行宣传报道。

(三)区民政局

负责落实和协调乡镇(街道)、社区对本次配租申请家庭进行低保、低收入认定,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

(四)区残联

负责对本次配租申请家庭中残疾成员的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进行审核。

(五)区信访局

负责做好辖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上访户的信访接待工作。

(六)区住建交通局

1.负责督促乡镇、街道于1215日前将申请家庭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到《安徽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2.负责落实通过市住房保障网对申报配租家庭信息及房源信息适时进行公示;

3.负责联系公证处对本次实物配租进行全过程公证。

(七)区公安分局

负责本次实物配租现场的维稳工作及辖区居民户籍认定。

(八)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1.负责本次实物配租户的合同签订及与公租房小区物业公司对接工作;

2.负责落实实物配租户的入住后管理。

(九)相关乡镇、街道

1.负责联系区民政部门做好申请家庭低保、低收入认定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户的宣传、受理、审核、公示及上报工作。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配租工作的宣传、调查和调档及维稳等工作。

十一、监督保障

本次实物配租工作接受区纪委监委、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全过程聘请公证处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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