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23321991/202602-00011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企业,其他
内容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6-02-03 10:21
发布机构: 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2-03
来源单位: 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禹会区住房交通局(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2025年本) 
文  号: 词: 廉政

蚌埠市禹会区住房交通局(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2025年本) 

发布日期:2026-02-03 10:21信息来源: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禹会区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5年本)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廉政风险点 监督电
1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仅限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低 0552-4950281
2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会同区文物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低 0552-4950281
3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会同区文物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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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会同区文物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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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会同区文物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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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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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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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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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14号,2015年修改)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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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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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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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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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
行政管理职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低1中1高 0552-4950281
14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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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许可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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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第二十六条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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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底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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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第一款: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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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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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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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低 0552-2810110
22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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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低 0552-2810110
24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低 0552-2810110
25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低 0552-2810110
26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将宣传品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低 0552-2810110
27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低 0552-2810110
28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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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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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处罚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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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处罚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处罚;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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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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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对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处罚;对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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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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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3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行为的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3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39 行政处罚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五)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40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行为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04月23日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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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42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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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活动:(一)橡胶制品生产、经营性喷漆、制骨胶、制骨粉、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二)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活动。
垃圾填埋场、垃圾发电厂、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应当采取措施处理恶臭气体。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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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45 行政处罚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46 行政处罚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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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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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处罚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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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政处罚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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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行政处罚 对装修人违反有关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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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行政处罚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已建成的餐饮服务业的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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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行政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未按本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53 行政处罚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对未经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行为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54 行政处罚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5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56 行政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5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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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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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行政处罚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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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行政处罚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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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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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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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后,未按规定时间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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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一)移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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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66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67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的处罚;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行为的处罚;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行为的处罚;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行为的处罚;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行为的处罚;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6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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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对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行为的处罚;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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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行为的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行为的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行为的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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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达到或未完成合同约定标准或事项收取佣金行为的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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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二十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第二十二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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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以总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对估价报告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行为的处罚;对估价报告无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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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75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对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行为的处罚;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对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的处罚;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行为的处罚;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的处罚;对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76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77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7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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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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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行政处罚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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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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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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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对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预)售时,不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无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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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行政处罚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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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二)产权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86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87 行政处罚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88 行政处罚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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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行政处罚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对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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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91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92 行政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对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9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验收,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相关要求的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94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95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行为的处罚;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行为的处罚;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行为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96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97 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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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行政处罚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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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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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行政处罚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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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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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行政处罚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03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04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05 行政处罚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06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07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08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09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10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11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对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13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对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对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14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15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16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17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18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19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20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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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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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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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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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注册证书的单位注销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25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26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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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28 行政处罚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2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对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对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3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3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3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33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34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对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的处罚;对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的处罚;对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35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36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3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38 行政处罚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39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对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4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41 行政处罚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42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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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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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45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46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对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对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47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48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49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5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51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52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53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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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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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对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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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5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58 行政处罚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59 行政处罚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60 行政处罚 对能效测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能效测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61 行政处罚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63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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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6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66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6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68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69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7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7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对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72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73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7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7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76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的处罚;对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对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对检测机构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处罚;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77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对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对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对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处罚;对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处罚;对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处罚;对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处罚;对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78 行政处罚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对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处罚;对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处罚;对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对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对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79 行政处罚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8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81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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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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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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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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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对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86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8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88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89 行政处罚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9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9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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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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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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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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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96 行政处罚 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9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98 行政处罚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199 行政处罚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00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01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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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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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处罚;对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处罚;对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对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处罚;对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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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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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行政处罚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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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行政处罚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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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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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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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行政处罚 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骗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处以骗取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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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行政处罚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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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行政处罚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供水工程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罚;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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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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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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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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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行政处罚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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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行政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十九条: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1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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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行政处罚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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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20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21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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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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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24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25 行政处罚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2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瓶装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27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处罚;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28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29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30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二十八条 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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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32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33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3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3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36 行政处罚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3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38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3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4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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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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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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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2.《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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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4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46 行政处罚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47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4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49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5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51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52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5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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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55 行政处罚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56 行政处罚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或者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5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或者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58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一、适用范围。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59 行政处罚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60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一、适用范围。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61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一、适用范围。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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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行政处罚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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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行政处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租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害城市道路和附属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作业、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等,影响市容环境的处罚;对向路面排放废水、油污等废弃物的处罚;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租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作业、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等,影响市容环境;(二)向路面排放废水、油污等废弃物;(三)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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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害街道和附属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道路两侧的护栏、杆件、健身器材、绿化设施等处悬挂、搭放物品,影响市容的处罚;对擅自在道路、沿街楼房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对向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倾倒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街道两侧的护栏、杆件、健身器材、绿化设施等处悬挂、搭放物品,影响市容的;(二)擅自在街道、沿街楼房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影响市容的;(三)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四)向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倾倒餐厨垃圾等废弃物。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65 行政处罚 对在市区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溢漏、遗撒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标志齐全、醒目,经营性车辆还应当保持车内清洁。在市区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溢漏、遗撒。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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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行政处罚 对摊点经营未遵守相关规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污染路面和周边环境的处罚;对经营摊点擅自搭建围挡、设置固定设施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摊点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划定区域外经营;(二)污染路面和周边环境;(三)擅自搭建围挡、设置固定设施;(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五)私拉电线、乱设电源,影响用电安全。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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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    经批准设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和内容设置;(二)保持整洁美观,无残缺破损;(三)批准期限届满时予以拆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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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行政处罚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杆件、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涂、刻画小广告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杆件、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涂、刻画小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本区域内张贴、喷涂、刻画的小广告,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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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行政处罚 对在围挡外侧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公示公告牌、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装置、封闭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封闭围挡外侧不得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建筑、拆迁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二点五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园林、市政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五米。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围挡外侧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7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场地未采取措施降尘的,裸露地面、堆土等未临时覆盖或者绿化的,在建建筑工地未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的,对裸露地面未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场地应当采取措施降尘,裸露地面、堆土等应当临时覆盖或者绿化。在建建筑工地应当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71 行政处罚 对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未定点堆放、有效覆盖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等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应当定点堆放、有效覆盖,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等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应当冲洗清洁,不得污染城市道路。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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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行政处罚 对工程竣工后,未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的,未清运渣土、剩料的,未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后,应当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渣土、剩料,及时清理、平整场地。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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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行政处罚 对在临街建筑物放置物品有碍市容的,未合理设置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放置物品的,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超出护栏、护墙的处罚;对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未合理设置,影响建筑物容貌的;空调外机的冷却水未引入排水管道,随意排放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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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害绿化或绿化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但未按期恢复原状的,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的的处罚;对擅自在城镇道路绿化带开设道路出入口的处罚;对擅自移植、砍伐、重修剪树木的处罚;对绿化保护管理单位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的处罚;对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处罚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但未按期恢复原状的、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城镇道路绿化带开设道路出入口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每平方米绿地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重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绿化保护管理单位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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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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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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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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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或者未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的处罚;对未配备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方式运输或者未保持运输车辆完好、外观整洁的处罚 对未及时保洁、复位集中收集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清理作业场地的处罚;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协议约定的转运设施或者处置场所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或者未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的;(二)未配备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方式运输或者未保持运输车辆完好、外观整洁的;(三)未及时保洁、复位集中收集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清理作业场地的;(四)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协议约定的转运设施或者处置场所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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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处置企业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正常运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或者未及时处置生活垃圾的处罚;对未按照技术标准处置或者混合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罚;对未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导致的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正常运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或者未及时处置生活垃圾的;(二)未按照技术标准处置或者混合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三)未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导致的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80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养犬管理影响市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智能犬牌、未束犬绳的处罚;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场所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处罚;对占用楼顶、楼道、架空层、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养犬的处罚;对携带犬只出户时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的处罚;对携带犬只进入规定的禁止进入的场所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智能犬牌、未束犬绳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二)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场所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占用楼顶、楼道、架空层、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养犬的,责令五日内改正、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携带犬只出户时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携带犬只进入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入的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82 行政处罚 对拆除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征迁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实施征迁项目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拆除施工单位在建筑物拆除全过程,应当使用湿法作业或者其他能够有效降低扬尘的方法。建筑物拆除后,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和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土工布或者密闭式防尘网等进行全覆盖。拆除完毕后超过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83 行政处罚 对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防尘网,未使用湿法作业的处罚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布设防尘网,安装并使用喷淋装置;开挖土方应当使用湿法作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等应当及时清运,需要在现场堆放的,应当使用土工布或者密闭式防尘网等进行全覆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84 行政处罚 对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有散装物料、泥迹的处罚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外左右各二百米范围内,道路路面不得有散落物料、泥迹。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85 行政处罚 对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处罚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86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8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和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用途的处罚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和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的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擅自改变用途的停车设施进行清理整顿。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和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8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停车设施管理规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占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处罚;对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共用停车设备的处罚;对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的处罚;对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的处罚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二)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三)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共用停车设备;(四)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五)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六)其他影响停车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8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的处罚;对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处罚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二)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三)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放;(四)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五)不得占用新能源车辆充电专用泊位;(六)服从管理;(七)按照规定交纳停车服务费;八)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的其他规定。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立即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违反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交纳停车服务费的,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本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发现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90 行政处罚 对在尚未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七十二小时的处罚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尚未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二十四小时内驶离。无法通知到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收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未驶离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低 0552-4114699
29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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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的处罚 《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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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退出,或者擅自撤离、停止物业服务的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退出的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停止物业服务的处罚 《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退出,或者擅自撤离、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情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形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罚情况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或公共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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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义务决定,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3.执行责任: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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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义务决定,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3.执行责任: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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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五)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义务决定,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3.执行责任: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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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3低 0552-4114699
297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义务决定,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3.执行责任: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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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义务决定,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3.执行责任: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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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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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供的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参建单位情况,依据竣工验收结论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省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交通行政确定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交通行政确认决定的; 
3.在行政确认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4.在行政确认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6.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低 0552-4950281
301 行政确认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供的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参建单位情况,依据竣工验收结论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省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交通行政确定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交通行政确认决定的; 
3.在行政确认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4.在行政确认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6.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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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行政确认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交通质监机构在项目符合交(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受理交(竣)工验收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交通质监机构应对交(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交(竣)工前置条件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3、鉴定阶段责任:交通质监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根据交竣工验收检测结果进行质量鉴定评分工作。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责,交通质监机构对鉴定结论负责。
4、告知阶段责任:将质量鉴定结论和质量监督工作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申请无故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的;
4、在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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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行政确认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桥梁附近河道疏浚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桥梁附近河道疏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书面批复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公路桥梁附近河道疏浚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通过,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2、在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初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04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4.事后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低 0552-2810110
305 行政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2002年12月9日发布)第11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征收范围等,并负责解释说明。
2.执收责任: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征收费用缴入财政专户,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3.事后监管责任: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低 0552-4950281
306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征收范围等,并负责解释说明。
2.执收责任: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征收费用缴入财政专户,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3.事后监管责任: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履行职责,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低 0552-2810110
307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公示环节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3.表彰环节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2810110
308 行政奖励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公示环节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3.表彰环节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2810110
309 其他权力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确认与使用申请核准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七条第一款: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第二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材料;(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10 其他权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11 其他权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12 其他权力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13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及第47号修改)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14 其他权力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15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16 其他权力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17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九条第二款: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第三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应当将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第一款: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人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18 其他权力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19 其他权力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20 其他权力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21 其他权力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22 其他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23 其他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公示阶段:依法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2.收缴阶段: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缴租金。
3.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24 其他权力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25 其他权力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4950281
326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低 0552-4950281
327 其他权力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 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 5号);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5.《蚌埠市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绿化工程质量,加强对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2810110
328 其他权力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1.《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2810110
329 其他权力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2810110
330 其他权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2810110
331 其他权力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2810110
332 其他权力 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 5号);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5.《蚌埠市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绿化工程质量,加强对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2810110
333 其他权力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低 0552-28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