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3163852/202603-00018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6-03-26 14:53
发布机构: 禹会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6-03-26
来源单位: 禹会区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名  称: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26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26

发布日期:2026-03-26 14:53信息来源:禹会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 备注
1 禹市监处罚〔2026〕4号 禹会区马城镇立新村卫生室 PDY9498X34030412D6001 杨本宇 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要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1.没收过期药品“盐酸氟桂利嗪胶囊”22盒、小儿豉翘清热颗粒6盒;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上缴国库。 2026.3.26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3.2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