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30
发布日期:2026-03-30 10:10信息来源:禹会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1 | 禹市监处罚〔2026〕24号 | 蚌埠市禹会区喜迎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2340304328020101J | 王天佑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上缴国库。 | 2026.3.30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3.30.docx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010号